为加强天路行商品交易所运营管理,规范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会员和消费者权益,促进交易所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天路行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天路行互联网商品交易所各会员间的服务协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该办法与“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一条 供货商交易行为规范
1.1 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规定的商品类别范围发布商品。不得超范围发布商品或发布与类别不符的商品。供货商违背本条款发布商品的,交易所将予以删除。恶意发布不听劝阻的,交易所将责令其更改并暂停该供货商的交易权限。
1.2 供货商不得与非会员单位共用交易账户。供货商与非交易所签约会员共用交易账户将严重损害交易所的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交易所有权终止该供货商的交易权限。
1.3 供货商发布的商品信息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供货商不得发布伪劣、仿冒、三无商品。供货商发布上述商品造成消费者投诉的供货商根据《消法》进行双倍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 供货商对自身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退货、换货、维修、保修义务。
1.5 供货商应确保发布商品可用数量的真实准确,供货商没有及时取消订单造成运输企业已经前往领取销售商品,供货商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并支付运费。
1.6 供货商交付的运输商品应符合第三方运送的要求,因包装原因造成商品损坏的由供货商更换新商品。
1.7 因供货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退货的,由供货商承担运输费用。
1.8 物流商按时到达供货商指定地点领取商品,供货商不能如期交货或无人接待的,由供货商承担运费的赔偿。
1.9 上述问题发生时由供货商积极解决,供货商不予解决或无故拖延的,交易所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对受害人进行先行赔付。
第二条 网络购物吧交易行为规范
2.1 购物吧必须按交易所统一规定着装营业;交易中为消费者提供销售收据,购物吧根据使用需要向交易所购买上述凭据。
2.2 积极引导顾客选择商品做好促销活动。
2.3 按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广告播出计划按时播放商品广告。
2.4 认真验收商品为消费者把好产品质量关。
2.5 验货完成后应立即做好网络确认工作。
2.6 购物吧无故拖延收货造成物流企业无法交送货物的,由购物吧承担运费赔偿。
第三条 物流配送商交易行为规范
3.1 物流配送企业必须根据交易所自动完成商品配送业务,交易所通知配送,物流企业无故拒绝或拖延配送货物的,交易所将对该企业计入不良记录,连续三次以上违反约定,交易所有权暂停物流企业的配送权限。
3.2 物流商不得将交易所运输任务转包或委托其他非交易所签约会员进行运输活动。
3.3 因物流配送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时间延误未能按时配送到购物吧的,买方有权拒收商品,物流商并将无法获得邮费。
3.4 物流企业商品配送过程中造成商品损坏、灭失的由物流商负责赔偿。
3.5 运输商到供货商处取商品或到购物吧取退货商品,需要在取货地电脑终端上输入“确认码”。物流商不输入确认码,供货人有权不交付商品,运费损失由物流商承担。
3.6 交易所有权在物流商不履行赔偿责任时,运用保证金进行先行赔付。